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7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辽宁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台区富金园百货超市,,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化路东海洋街北前后五里回迁楼****。
经营者:于进水。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台区富金园百货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及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共计1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