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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谷登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达麦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448号
案件名称佛山顺德谷登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达麦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顺德谷登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达麦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知民初448号原告:佛山顺德谷登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聚胜工业区星华路3号首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陈建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芬,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倩倩,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达麦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之二。

法定代表人:严泳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顺德谷登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登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达麦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谷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芬、常倩倩,达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达麦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

2.达麦公司赔偿谷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00000元;

3.达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谷登公司于2017年*月*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实用新型专利,于201*年1月30日获准授权,专利号为ZL**************。

谷登公司经调查发现,达麦公司制造、销售的一种啤酒酿造机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达麦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权,给谷登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谷登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达麦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虽是由其制造并对外销售,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依法不构成侵权。

另外,达麦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中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谷登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的实用新型专利。

涉案专利于2018年1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涉案专利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时间为2019年4月3日。

庭审中,谷登公司明确主张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作为其权利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记载如下:1.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包括机身以及设置机身上的玻璃盖和底座,机身底部设有发热盘和温度传感器,机身下端设有阀体,机身上端外侧设有两个相对应的外提手,底座上设有电源开关、控制器和主控板,主控板分别与控制器、发热盘、电源开关、温度传感器电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底部设有出水管,出水管连接有与主控板电连接的循环水泵,循环水泵连接有出水直管,出水直管顶部设有球阀,球阀上端设有D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上连接有出水弯管,出水弯管左端设有与D型快速接头相配合的A型快速接头,出水弯管右端贯穿玻璃并延伸进机身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内设有内胆,内胆为上下贯通的,内胆内设有过滤装置,过滤装置包括回流管组件以及设在回流管组件上的上滤片和下滤片,内胆下边缘内侧设有用于托住下滤片的限位部一,上滤片上设有两个用于提放过滤装置的提杆。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流管组件包括自上而下的螺帽、螺纹套管一、上直管、螺纹套管二、下直管、螺纹套管三和延长管,螺纹套管一用于连接螺帽和上直管,螺纹套管二用于连接上直管和下直管,螺纹套管三用于连接下直管和延长管。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用于提放内胆到机身内的内提手,内提手为可拆卸的。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上边缘外侧设有用于托住内胆的多边形钢圈,多边形钢圈固定在机身内,内胆上段外侧设有与多边形钢圈相配合的限位部二。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盖上设有与出水弯管相配合的圆孔。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板外侧设有保护盒。

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0003]段记载如下: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提供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它能让私人在家里非常方便地进行啤酒酿造,具有设计巧妙、使用方便的特点。

涉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0017]段摘录如下:参见附图1至3……出水直管13顶部设有球阀14,球阀14上端设有D型快速接头15,D型快速接头15上连接有出水弯管16,出水弯管16左端设有与D型快速接头15相配合的A型快速接头17。

2019年3月26日,谷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会信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该处公证人员的陪同、监督下,刘会信来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一建筑内首层(该建筑无门牌标识,手机定位显示地图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交界,与达盛路平行的一巷内),刘会信在该场所购买了物品一套,并取得编号为“NO.4000171”的收据及“丁学义”的名片各一张。

上述收据载明“今收到40L自酿啤酒机1800元”等,经手人签名为“丁学义”。

上述名片正面印有“佛山市顺德达麦厨具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之一”“丁学义生产经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名片背面印有“达麦厨具”字样。

随后,刘会信将上述物品全部交由该处公证人员保管。

该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及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上述物品封存后并交给刘会信收执。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4月11日对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6288号公证书。

谷登公司当庭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两箱,达麦公司查验后确认其外观封存完好,可以进行比对。

拆开后,每个箱内各自装有被诉侵权产品啤酒酿造机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

谷登公司指控上述啤酒酿造机均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两件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

达麦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同时承认上述被诉侵权产品是由其制造、销售,可以从中随机挑选其中一件产品进行比对。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啤酒酿造机。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后,谷登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达麦公司则认为两者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两者的连接方式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的出水弯管是通过螺母螺纹连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出水弯管是与快速接头配合连接。

2.被诉侵权产品仅包含下滤片,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的设置在回流组件上的上滤片。

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5均是引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同样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5的保护范围。

达麦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7相同的附加技术特征。

达麦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谷登公司对此表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出水弯管与螺母配合的连接方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的连接方式有细微差别,但不影响其功能的实现,连接方式的替换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两者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仅包含下滤片,但是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图示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包含过滤圆管,该过滤圆管套设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循环通道上,其功能、效果相当于涉案专利上滤片的功能、效果,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故两者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达麦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坚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上滤片这一技术特征,并表示不清楚产品使用说明书图示标注的位于被诉侵权产品中间的直管上端的配件属于何种配件并起到何种作用,同时坚称上述配件不能起到过滤作用。

诉讼过程中,达麦公司补充提交了关于快速接头的百度搜索结果打印件以及《软管快速接头国家标准》(GB/T16693-1996),据此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A型、D型快速接头属于专用接头,且前述国家标准中第3页、第7页分别显示A型、D型快速接头外形,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快速接头是不能起到泛指接头的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出水弯管是通过螺母螺纹与出水直管连接,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连接方式不同,两者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谷登公司对此质证认为:其一,百度搜索结果来源于网友分享的经验,不具备权威性及可参考性,因此其对百度搜索结果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其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是在接头两端与不锈钢材质的管道连接,不存在使用软管快速接头的可能,故该《软管快速接头国家标准》与本案无关联。

达麦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为此提交授权公告号为CN206069817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对比文件。

经查,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4月5日。

达麦公司主张上述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啤酒酿造机的技术方案,其载明的具体实施例以及说明书附图1已经完全公开了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要技术特征。

谷登公司则表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属于现有技术。

谷登公司主张其为本案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提交一张金额为1800元的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

同时,谷登公司明确维权合理费用在本案及另案中平均分摊。

庭审中,谷登公司明确请求法院酌定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赔偿数额。

另查明,达麦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厨具、家用电器、日用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等。

再查明,谷登公司以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另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另案对达麦公司提起诉讼,相关案件案号为(2019)粤73民初787号。

上述事实,有谷登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权证书、专利年费收据、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发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谷登公司是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目前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涉案专利。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达麦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

三、若被诉侵权行为成立,达麦公司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谷登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权利要求2-7是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以从属权利要求2-7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7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5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2记载的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为“球阀上端设有D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上连接有出水弯管,出水弯管左端设有与D型快速接头相配合的A型快速接头”。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的描述,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于提供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它能让私人在家里非常方便地进行啤酒酿造,具有设计巧妙、使用方便的特点。

但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均未记载或者描述采取什么具体技术手段,使得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A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等技术特征能够达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和内容,即是实现接头连接或拆卸迅速的功能、效果,从而让私人在家里非常方便地进行啤酒酿造,具有设计巧妙、使用方便的特点。

本案中,谷登公司仅否认达麦公司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但其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已经存在技术结构相对固定且为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熟知的、能够实现连接、拆卸迅速功能或效果的接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A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技术特征仅仅描述了上述技术特征所要实现的“快接”功能,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技术手段、结构,故“A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属于功能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达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由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关于采用“A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即可实现接头快速连接或快速拆卸的功能、效果的具体技术手段、结构的相关描述,因该具体技术手段、结构的改进而达到让人非常方便地酿造啤酒的发明目的。

即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实现上述相应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司法解释,不能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A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技术特征的具体内容,进而也无法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诉讼中,谷登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另一种水管接头(即通过螺母使得出水弯管与出水直管相连接)代替涉案专利的快速接头,实质都是采用接头连接水管,形成水循环通道,因此该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快速接头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侵权。

本院认为,即使在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设计出某一具体实施方式以实现涉案专利要求1中“A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技术特征所要求的“快接”功能、效果,专利说明书中也应当描述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且上述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也应当根据说明书描述的相应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

本案中,谷登公司亦没有提出证据证明“A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技术特征系属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例外情形。

若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设计出某一具体实施方式以实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A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技术特征所要求的功能、效果,但是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实现该功能、效果的相应具体实施方式,就直接根据涉案专利要求1中“A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功能性技术特征本身的记载确定该功能性特征的内容,那么该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就会被解释为覆盖了能够实现相应功能的全部具体实施方式,而这样的解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由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无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何种技术方案,谷登公司提出的侵权指控均不能成立。

退一步讲,即使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A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不是功能性特征,而属于结构性特征。

一方面,谷登公司在申请专利时将“快速接头”限定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属于构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重要结构特征。

另一方面,谷登公司又指控权利要求1中的快速接头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螺旋接头(螺母)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效果,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快速接头相较于普通螺旋接头(螺母)而言,两者显然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且普通螺旋接头(螺母)亦不能达到权利要求1中快速接头所具备连接或拆卸迅速的的功能、效果,故两者不属于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经当庭查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包含上滤片的结构,显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过滤装置包括回流管组件以及设在回流管组件上的上滤片和下滤片……上滤片上设有两个用于提放过滤装置的提杆”的结构不相同。

谷登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所附的使用说明书图示标注被诉侵权产品包含过滤圆管,该过滤圆管套设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循环通道上,其功能、效果相当于涉案专利上滤片的功能、效果,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两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本院认为,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在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本身缺少前述图示配件的情况下,谷登公司没有进一步提出证据证明前述图示配件即系属于被诉侵权产品过滤装置的组成部分,谷登公司将前述图示配件纳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缺乏理据,故谷登公司据此指控的等同侵权不能成立。

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同样未落入涉案专利从属专利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

谷登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达麦公司虽然在本案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请求中止本案诉讼,但因谷登公司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不需要中止诉讼。

同理,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达麦公司没有侵害涉案专利权。

本院对其余焦点问题不再一一赘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顺德谷登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5800元,由原告佛山顺德谷登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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