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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泰格公司与北京环球广贸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367号
案件名称斯泰格公司与北京环球广贸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泰格公司;北京环球广贸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温州耐特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初367号原告:斯泰格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施韦比施哈尔74523阔尔大街**。

法定代表人:埃尔玛·曼戈尔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路,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侬,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耐特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上园村翔垟路**法定代表人:黄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叶,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昊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广贸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院**楼**301法定代表人:胡欣然,执行董事。

原告斯泰格公司诉被告温州耐特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特尔公司)、北京环球广贸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广贸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泰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路、李侬,被告耐特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昊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环球广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斯泰格公司诉称:1.耐特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及模具;

2.耐特尔公司赔偿斯泰格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环球广贸公司立即删除侵权产品网络链接并不再上架侵权产品;

4.耐特尔公司、环球广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斯泰格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0930185419.9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耐特尔公司未经斯泰格公司许可,生产制造并许诺销售、销售一种型号为“PTCHeaterCS/CSL028150W-400W”的温控设备,环球广贸公司为该产品的销售平台。

该款产品落入了斯泰格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斯泰格公司的专利权,给斯泰格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耐特尔公司辩称:ZL200930185419.9专利目前已期满终止,斯泰格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斯泰格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截取的网页图片,无实物产品,没有有效的比对参照物,斯泰格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耐特尔公司的涉案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斯泰格公司申请的000292933-0001号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2月9日、公开日为2005年4月5日,与涉案侵权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整体上相同,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2005年就已经被公开。

斯泰格公司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对其与涉案侵权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的风扇加热器进行宣传及许诺销售自行予以公开。

斯泰格公司在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耐特尔公司提起的投诉,系斯泰格公司使用了大量案外专利对耐特尔公司进行投诉,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受理了投诉,并未作出认定,斯泰格公司提交的关于耐特尔公司申请商标、自行研发的专利并获得授权以及所谓“剽窃大奖”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即使构成侵权,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仅为260元每台,平台显示的销售量为1台,耐特尔公司并未获利,斯泰格公司赔偿数额的诉请过高。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系名称为“风扇加热器(紧凑型半导体CSL028)”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斯泰格公司,专利号为ZL200930185419.9,申请日为2009年4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9日。

2018年11月21日斯泰格公司对环球广贸公司的网站及耐特尔公司的网站进行公证,环球广贸公司的网站中显示了产品为PTCHeaterCSL028150W-400W,公司名称为WENZHOUNATURALAUTOMATIONEQUIPMENTCO.。

耐特尔公司的网站上亦显示为FanHeaterCS/CSL028150W-400W产品。

2018年4月20日斯泰格公司对阿里巴巴网站的涉案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显示供应商为耐特尔公司,产品名为FanHeaterCS/CSL028150W-400W。

2018年4月22日斯泰格公司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投诉耐特尔公司就涉案产品及其他多项产品的侵权行为。

斯泰格公司提交的商标查询页面显示耐特尔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STEGO”系列商标,被驳回。

斯泰格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结果显示,产品名称为加热器(一),申请日为2013年4月18日,专利号为ZL201330159625.9,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8月28日,专利权人为黄杰。

斯泰格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三张,共计8520元,翻译费发票及对账单显示费用为2317元。

耐特尔公司向本院提交斯泰格公司的电子版及纸质版产品宣传册,对涉案产品的详细情况进行介绍。

耐特尔公司提交了专利号为000292933-0001号外观设计的欧洲专利文本,授权部门为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日为2005年2月9日,公开日为2005年4月5日。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证书、公证书、发票、网站截屏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至2019年4月17日涉案专利超出专利有效期间,不再受《专利法》保护,现斯泰格公司对涉案专利已无权利基础,故对于斯泰格公司要求耐特尔公司停止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涉案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及模具,环球广贸公司删除涉案侵权产品链接不再上架涉案侵权产品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

被诉侵权人以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的,应当判断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耐特尔公司提交的欧盟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000292933-0001号外观设计,于2005年4月5日公开,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属于现有设计。

涉案侵权产品的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现有设计在主视图和后视图中存在凸起部分,属于细微差别,整体视觉效果几乎一致,耐特尔公司的涉案侵权产品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

本院对斯泰格公司要求耐特尔公司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斯泰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斯泰格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温州耐特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环球广贸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斯泰格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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