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民初543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山区中山路黄再军通讯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经营者:黄再军,男,其余情况不详。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山区中山路黄再军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5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500元,合计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