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3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玥坤,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如汗,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阳,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