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423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腰站镇华兴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腰站镇南北商业街。
经营者:王英忠,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合毅,男,199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腰站镇华兴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