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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704号
案件名称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初1704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399弄1号楼328室3075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三才堂42号8号平房4964。

法定代表人:武成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萝卜特公司)诉被告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奇虎公司)、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决赢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萝卜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德睿,被告上海奇虎公司、决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萝卜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奇虎公司及决赢公司:1、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2、赔偿萝卜特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3、赔偿萝卜特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10000元。

事实与理由如下:《破坏者2》(简称涉案作品)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作品,决赢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运营的雷电网上(域名为leidian.com)故意使用该作品供网站用户下载(涉案侵权链接地址:http://game.leidian.com/detail/index/soft_id/1946543、http://game.leidian.com/detail/index/soft_id/11555),点击涉案作品所在页面“下载到电脑”后,显示涉案作品存储在域名为360tpcdn.com的服务器上,该域名的权利人为上海奇虎公司。

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影响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和收入,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决赢公司答辩称:1、决赢公司系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未进行涉案软件存储上传,对涉案软件涉嫌侵权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2、即使构成侵权,原告涉案软件没有多少下载量,雷电网已关闭不再运营,决赢公司没有通过涉案软件获利,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被告上海奇虎公司答辩称:1、原告自2015年5月26日起就应该知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2、上海奇虎公司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涉案软件的介绍、下载链接系决赢公司抓取自“360手机助手”网站(域名为zhushou.360.cn),“360手机助手”是一个软件发布平台,涉案软件均系网友上传;

上海奇虎公司运营的shouji.360tpcdn.com网站是为“360手机助手”网站提供CDN缓存服务,该网站不能通过浏览器直接访问,不直接面向互联网终端用户。

3、上海奇虎公司对涉案软件涉嫌侵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上海奇虎公司是为“360手机助手”提供CDN缓存,网站用户上传、发布、存储何种内容,上海奇虎公司并不知情。

本院经审理查明:第一,关于萝卜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方面的事实。

2012年12月14日,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圣火令公司)取得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圣火令公司取得“圣火令破坏者2游戏软件(Iphone版)[简称:破坏者2(Iphone版)]V1.0软件著作权”,开发完成时间2010年12月3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1年3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

2014年1月1日,圣火令公司出具授权书,声明将包括“破坏者2”在内的若干游戏及圣火令公司开发的其他全部游戏作品(统称为“圣火令游戏”)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为上述环境下传播使用所必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于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快乐米公司),快乐米公司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快乐米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圣火令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快乐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并获得经济赔偿。

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圣火令公司发出终止授权止。

2015年1月1日,快乐米公司出具授权书,声明将包含“破坏者2”在内的圣火令游戏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为上述环境下传播使用所必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非独家授权给萝卜特公司,同时,同意将圣火令游戏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萝卜特公司,萝卜特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圣火令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萝卜特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并获得经济赔偿。

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快乐米公司发出终止授权止。

2015年1月1日,圣火令公司出具声明,将包括“破坏者2”在内的圣火令游戏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为上述环境下传播使用所必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予快乐米公司,并确认同意快乐米公司将圣火令游戏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萝卜特公司,萝卜特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圣火令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萝卜特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获得相关诉讼案件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2015年1月1日,北京聚亚中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聚亚中澳公司)出具声明称,快乐米公司将包括“破坏者2”在内的游戏(统称快乐米游戏)以非独家方式授权聚亚中澳公司在相关渠道上销售运营,为便于销售,聚亚中澳公司有权在相关游戏上进行署名。

但快乐米游戏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归属快乐米公司,聚亚中澳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并确认快乐米公司将快乐米游戏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以下简称“该公司”),该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获得相关快乐米游戏被侵犯著作权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对于该公司处理过维权诉讼的案件,聚亚中澳公司不会以自己名义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也不会再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再次对相关侵权方提出重复诉讼。

第二,关于上海奇虎公司、决赢公司被控侵权方面的事实。

经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显示决赢公司为www.leidian.com网站的主办方,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1007642号-4;

上海奇虎公司系www.360tpcdn.com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CP备12043592号-7。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901号公证书中载明:2015年5月26日,通过互联网登陆www.leidian.com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破坏者2”,搜索结果显示以下2个“破坏者2”游戏链接,地址分别为:http://game.leidian.com/detail/index/soft_id/1946543、http://game.leidian.com/detail/index/soft_id/11555。

点击第一个游戏链接,在“游戏首页-动作冒险”栏目中名称为破坏者2游戏软件的具体信息为:破坏者2(来自:360手机助手)6.8分;

下载次数:2万次;

更新时间:2012-05-02;

大小:18.15MB;

版本:1.0;

系统:Androld1.6以上;

分类:动作冒险;

作者:colorme;

点击“下载到电脑”,“文件下载”对话框中显示下载文件来自shouji.360tpcdn.com,将该游戏软件保存到本地硬盘,文件名为com.colorme.zh.totemdestroyer2_1.apk。

点击第二个游戏链接,在“游戏首页-休闲益智”栏目中名称为破坏者2游戏软件的具体信息为:破坏者2(来自:360手机助手)6.0分;

下载次数:22次;

更新时间:2014-09-04;

大小:8.1MB;

版本:1.0;

系统:Androld1.1以上;

分类:休闲益智;

作者:来自互联网;

点击“下载到电脑”,“文件下载”对话框中显示下载文件来自shouji.360tpcdn.com,将该游戏软件保存到本地硬盘,文件名为com.colorme.zh.totemdestroyer2.1_1.apk。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901号公证书中公证的从www.leidian.com网站上下载的游戏软件程序进行勘验,经原被告同意,由原告提供手机,将上述软件程序下载安装后,游戏初始界面均显示“聚亚中澳”,点击游戏主界面“关于”按钮,显示“开发商:北京聚亚中澳科技有限公司”,点击“开始游戏”,游戏可以正常运行。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7日出具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304号公证书中载明:2015年11月20日,在www.leidian.com网上仍能够进行涉案软件的下载,软件的具体信息与(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901号公证书中所记载的游戏软件信息及下载来源地址一致。

该公证书中同时载明:2015年11月10日,圣火令公司、快乐米公司、萝卜特公司通过147367654@qq.com的邮箱向决赢公司leidianwang@gmail.com的邮箱成功发送了《版权质询函》,leidianwang@gmail.com邮箱为www.leidian.com网站上“联系我们”栏目中公示的邮箱。

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称对涉案软件的权属无异议,并放弃就本案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

另,萝卜特公司称放弃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第三,关于萝卜特公司索赔数额及合理支出方面的事实。

萝卜特公司称二被告实施了2个侵权行为,分别对应涉案2个侵权链接,针对每个侵权行为主张5万元的赔偿数额,共计10万元,并明确其在本案诉讼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针对合理支出,萝卜特公司提交了两份金额分别为7万元的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及总金额为11万元的律师费发票,萝卜特公司称其曾就包括本案在内的总共14件案件于2017年11月提起诉讼,后撤诉,上述其中一份7万元的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及对应的7万元发票是针对2017年提起诉讼的案件,现要求在本案中一并主张。

原告另提交总金额为8040元的公证服务费发票。

二被告对2017年提起诉讼的案件所发生的律师费不予认可,对于公证费发票,二被告认为还包含其他游戏软件的公证内容,并非本案中对应的公证费用金额。

第四,关于上海奇虎公司、决赢公司抗辩方面有关的事实。

上海奇虎公司称www.360tpcdn.com系为360手机助手提供“CDN”缓存服务,而360手机助手是一个软件发布平台,涉案软件均系网友上传,并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萝卜特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奇虎公司)案件中提交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302号公证书截图。

2、(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5878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登录360手机助手后台,进入开发者列表页面,通过输入开发者的QID查询包括企业和个人开发者在内的开发者基本信息;

进入手机应用列表,输入应用包名称,显示应用包的上传信息。

上海奇虎公司据此主张涉案软件系网络用户上传至360手机助手。

3、360手机助手免责声明网页截图。

4、百度百科等媒体关于360手机助手的介绍。

5、(2018)京73民终310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奇虎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载明:上海奇虎公司受北京奇虎公司委托,为北京奇虎公司运营的360手机助手网站(网址:zhushou.360.cn)提供CDN缓存服务,服务器网址为shouji.360tpcdn.com。

7、www.360tpcdn.com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结果,其中网站名称显示为360缓存。

8、通过浏览器访问www.360tpcdn.com网址显示无法登陆的网络截图,但未显示登陆时间,亦未进行公证。

9、上海奇虎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显示有效期截至2017年8月19日。

10、百度百科关于CDN技术的说明及其自行提交的CDN技术说明。

11、(2014)郑知民初字第260号判决书。

萝卜特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360tpcdn.com系为360手机助手提供缓存服务,亦无法证明涉案软件系由网友上传至360手机助手。

上述事实,有萝卜特公司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声明书、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结果、(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901号公证书、(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304号公证书、涉案软件安装包(光盘)、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公证费及公告费发票,被告上海奇虎公司提供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302号公证书截图、(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5878号公证书、网页截图、(2018)京73民终310号民事判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结果、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CDN技术说明、(2014)郑知民初字第260号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勘验笔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萝卜特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快乐米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用于证明萝卜特公司经授权享有涉案软件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针对侵害涉案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上海奇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萝卜特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软件下载时显示来源于www.360tpcdn.com,其主办方为上海奇虎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作品存储在上海奇虎公司的服务器上。

上海奇虎公司辩称其系为北京奇虎公司运营的360手机助手网站提供CDN缓存服务,而360手机助手网站为信息存储空间,涉案软件由网络用户上传,故其未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鉴于萝卜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上海奇虎公司应当对其辩称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与此有关的主要证据有:1、www.360tpcdn.com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结果,其中网站名称显示为360缓存。

鉴于网站名称系当事人自行申报填写,故仅凭网站名称中含有“缓存”字样并不足以证明该网站确实提供缓存服务。

同理,仅凭域名中含有“cdn”也不足以证明网站实际提供了CDN服务。

2、北京奇虎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无其他证据佐证,既不能证明www.360tpcdn.com提供的是缓存服务,更不能证明www.360tpcdn.com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提供的是缓存服务。

3、通过浏览器访问www.360tpcdn.com网址显示无法登陆的网络截图。

鉴于网站无法打开的原因比较复杂,仅凭这一结果无法反推www.360tpcdn.com网站提供的是缓存服务。

4、上海奇虎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www.360tpcdn.com提供的是缓存服务。

鉴于上海奇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www.360tpcdn.com提供的是缓存服务,其相应辩称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采信。

在此前提下,涉案软件是否由网络用户上传至北京奇虎公司的服务器上对于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已无关联性。

综上,因涉案软件存储在上海奇虎公司的服务器上,且上海奇虎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供者,综合本案证据及查明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决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交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信息显示决赢公司系www.leidian.com网站的主办单位,在www.leidian.com网上进行涉案游戏软件下载时,下载页面显示软件来源于www.360tpcdn.com,故可以认定决赢公司并非涉案软件的直接提供者,而是搜索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本案中,决赢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软件的链接,并对涉案软件进行了分类和介绍,且萝卜特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于2015年11月10日向决赢公司主办的www.leidian.com网站上公示的“联系我们”栏目中公示的邮箱成功发送了版权质询邮件,应视为维权通知已到达决赢公司,决赢公司对该情况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2015年11月20日,经公证在www.leidian.com网站上仍能进行涉案游戏软件的下载,据此可以认定决赢公司作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鉴于萝卜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亦未有证据证明决赢公司与上海奇虎公司向用户提供涉案软件时所获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决赢公司与上海奇虎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萝卜特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中具有针对性、必要性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五千元,合计十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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