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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案件名称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先锋管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四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文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浑连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先锋管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华信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达公司)、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先锋管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鑫通达公司上诉称,因侵害专利权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先锋公司针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请是删除侵权链接。

阿里巴巴公司只是作为鑫通达公司开设网店的平台,与被诉侵权行为无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因此,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鑫通达公司、冠霖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冠霖公司上诉称,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诉讼发生之前已经将鑫通达公司的相关销售链接断开。

阿里巴巴公司和被诉侵权行为没有实质关联性。

本案不应由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鑫通达公司、冠霖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北省,本案依法应当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先锋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有关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中,先锋公司提供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257号公证书,初步证明鑫通达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所经营的www.1688.com平台上开设网店,以及通过该平台公证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鑫通达公司和冠霖公司对此亦无异议。

因此,该案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阿里巴巴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浙江省杭州市系管辖连接点意义上的被告住所地并无不妥。

原审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阿里巴巴公司是否在诉讼前即断开了相关链接以及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管辖异议阶段无需对此作出认定,本院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詹靖康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詹靖康、马军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8日 涉案专利 名称为“一种汽油发动机液压工作泵站”、专利号为专利号为ZL201621146455.5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天津市先锋管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管辖异议案件中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事实的证明标准。

裁判观点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有关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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