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68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辉,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