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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468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吴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68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辉,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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