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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浔阳区爱尚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4知民初93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浔阳区爱尚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浔阳区爱尚麻辣烫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知民初93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浔阳区爱尚麻辣烫店,经营场所: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35号北0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3MA38DP9D29。

经营者:余纯坚。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浔阳区爱尚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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