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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红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4知民初97号
案件名称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红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红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知民初97号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雷州路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501183B。

法定代表人:王建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杰、黄卓栋,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红燕,女,汉族,1997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红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红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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