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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黄翠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2067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黄翠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黄翠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067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翠玲,女,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翠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本案开庭之前,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30日,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已与黄翠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刘娇萍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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