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西座14层。
法定代表人:汪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2597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成都大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科中路1号9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琪。
上诉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大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大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大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所在地及上诉人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7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大亚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2017年1月5日法[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成都大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成都大亚公司住所地的省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深圳大疆公司关于其住所地及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表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被上诉人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选择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关于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