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58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武治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诚誉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号,经营者董志成,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罗庄乡罗东村董庄***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诚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