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民辖终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保定市大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郄庄村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万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保定市宁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拔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登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保定市大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宁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保定市大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保定市大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出台的《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依据和理由,就本案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未对该理由作出实质审查和评述而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保定市大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并坚持认为根据上述意见,本案应当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且河北省保定市在本案中既是被告所在地又是诉称侵权行为地,因此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其次,《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工作指导性文件,其中第十六条写明“积极探索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但上述管辖机制改革尚未出台具体落实文件,因此保定市大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依据上述意见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其该项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