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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常山县华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8民初537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常山县华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常山县华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53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山县华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邱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华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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