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702号之一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98052-6399U.S.A.)。
诉讼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江东工业园江东四路****号。
法定代表人:郁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源、陈淦,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月22日,原告微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3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原告微软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