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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周、曹旭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17524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周、曹旭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周,曹旭东,吴智文,朱文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752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周,女,1966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标,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旭东,男,1974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吴智文,男,1969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朱文龙,男,1962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周、曹旭东、吴智文、朱文龙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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