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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志与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民初15262号
案件名称刘立志与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立志,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5262号原告:刘立志,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00号1-5号商业楼汇创广场A部分自编A3-201档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8。

负责人:戴建林。

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1501室,注册号:XX392。

法定代表人:戴建林。

原告刘立志与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刘立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立志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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