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9856号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成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楠,上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德仁,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德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