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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新与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刘文新与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文新,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初194号原告:刘文新,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国雄楼三栋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J。

法定代表人:张隆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保,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文新与被告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0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意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粤03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所提管辖权异议;

意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粤民辖终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7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露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文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52000××××.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立即将id=527815973982的网页对应的产品在天猫网上予以下架;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522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324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人民币486元以及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23726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事由:1.2015年1月6日,原告申请了“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刘文新,专利号为ZL20152000××××.2,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

原告每年都如期缴纳了专利年费。

因此,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和保护期内,授权时记载的法律状况没有变更。

2.原告的专利产品自从投放市场以来,受到了广大客户的青睐,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

2016年12月5日,原告通过网页公证的方式公证了被告通过天猫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并通公证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制作了(2016)深南证字第25678号《公证书》及(2016)深南证字第25679号《公证书》。

原告将公证取得的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进行比对,两者实质相同,确定其已完全落入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停止侵权,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意邦公司辩称,一、被告原本的产品对原告专利权不构成侵权。

被告的原本产品与原告专利特征有以下区别:第一,原告专利有乳胶层,被告产品没有;

第二,原告专利是塑料材料制成的高弹性网格,被告产品是无纺布;

第三,原告专利是3E椰梦维内芯材料,被告产品是纯椰棕;

第四,原告专利说明书中描述周边包覆到床垫面层的上部面的周边,被告的产品是没有包覆周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原告代理人存在钓鱼式、诱导式、私人定制式维权,在被告处先后四次购买,原告的第一次购买要求加乳胶层,乳胶层放在无纺布上面,可以取出来,与原告专利特征是乳胶层在塑料高弹性网格下面,固定在中芯上面、取不出来是有区别的;

第二次要求定做乳胶层放在无纺布下面,与原告专利特征是塑料高弹性网格是有区别的,而被告产品是无纺布;

第三次定做要求把无纺布换成网格布,加乳胶层,放网格布下面;

第四次定做的产品也就是涉案所谓公证的产品,该公证产品的特征与原告专利产品特征的2、3、4也是不一样的。

三、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所有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都侵犯了原告的专利,也无法证实被告的销售利润,其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鉴于本案存在钓鱼式、诱导式、私人定制式维权,存在职业打假嫌疑,其产生的维权保全费用不应支持,其律师费未实际支付,是风险代理,更能印证职业打假的嫌疑,该费用理应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有关事实涉案专利系名称为“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专利号为ZL20152000××××.2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期为2015年1月6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专利权人为刘文新。

专利权人庭审出示了2016年11月23日缴纳专利年费的票据。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共记载7项,具体如下:1.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床垫面层(1),由高密度海绵层(13)和床垫面层外罩(11)组成,所述的床垫面层内部设有高密度海绵层,高密度海绵层外侧设有床垫面层外罩,床垫面层外罩罩住高密度海绵层,床垫面层外罩的边沿设有床垫面层防撞围边(12),床垫面层防撞围边一周的下端内侧设有上拉链条(31);

两个床垫层(2),设在床垫面层的下方,分为左床垫层(21)和右床垫层(22),两床垫层连接处的上方布料连接,每个床垫层由高弹平衡网(213)、乳胶层(214)、椰棕层(215)和床垫层面料(217)组成,所述的高弹平衡网设在床垫层上部面上,乳胶层设在高弹平衡网的下方,并支撑高弹平衡网,椰棕层设在乳胶层的下方,并支撑乳胶层,床垫层面料(217)的内侧和底部的内侧设有海绵层(216),床垫层面料的上端周边和下端周边设有床垫层防撞围边,上端的床垫层防撞围边(212)一周的内侧设有下拉链条(32),下拉链条与上拉链条拉链连接并构成隐藏式拉链。

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床垫面层外罩为防螨虫面料,其边沿的一侧设有可拆卸的拉链开口。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所述床垫面层防撞围边其表面为床垫面层外罩边沿的一部分,其内部设有海绵。

4.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弹平衡网为塑料材料制成的高弹性网格。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乳胶层为纯天然乳胶。

6.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椰棕层3E椰梦维床垫内芯材料。

7.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床垫层面料为连为一体的面料,其周边包裹到床垫面层的上部面的周边,其包裹的周边宽度为5-20公分。

2015年8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7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等在案佐证。

二、关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有关事实2016年12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作出(2016)深南证字第2567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6年12月7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涂露来到该公证处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操作该处电脑进行了保全证据行为,打开InternetExplorer,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关闭后重新打开,输入“taobao.com”,点击“登录”,输入账号“气夜半夏”和密码,对页面进行了截屏保存。

该公证书所附截屏页面显示:淘宝网的“意邦仁家居旗舰店”在网店展示了一款“YB床垫棕垫硬棕榈席梦思1.5m/1.8米定做榻榻米折叠天然椰棕床垫子”产品,促销价人民币286-988元,月销量784,累计评价1898;

登录账户购买了该商品1个(备注:“尺寸:1200mm*1900mm颜色分类:5cm厚[防螨针织面料+可折叠+可拆洗+天然椰棕]”)+YB纯天然乳胶垫泰国进口1.2/1.5/1.8米橡胶席梦思软乳胶床垫5cm1个(备注:“尺寸:1200mm*1900mm颜色分类:1cm裸垫,不单卖,配套棕垫”),共计付款人民币486元,订单号为2356678978871229;

网店经营者显示为本案被告意邦公司。

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作出(2016)深南证字第25679号公证书,载明:刘文新的委托代理人涂露于2016年12月5日来到深圳市××新××大厦××楼附近,涂露从快递工作人员手中收取了快递单号为518224244854的邮包,并将取得的邮包当场交给公证员,公证员对邮包密封性进行检查,包裹密封完整。

检查无异常后,公证员将收取的邮包带回公证处,拆开取出物品进行拍照,并重新封存再行拍照。

2017年6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作出(2017)深南证字第15731号公证书,载明:刘文新的委托代理人涂露于2017年6月28日来到该公证处,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该处电脑进行了证据保全行为,打开InternetExplorer,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在InternetExplorer上进入目标网站“www.tmall.com”,浏览相应网页并进行了截屏保存。

该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天猫网站的“意邦仁家居旗舰店”展示了一款“床垫棕垫偏硬薄棕榈席梦思1.5m床1.8米1.2可定做乳胶折叠天然椰棕”产品,促销价人民币286-988元,产品图片中“内部材料结构解析”由上至下分别标注:“1.防螨针织、纤维或3D透气面料;

2.高密度海绵;

3.高弹无纺布;

4.可定制加购乳胶;

5.天然环保椰棕;

6.防螨针织、纤维或3D透气面料”。

2017年10月23日,本院组织原告和被告当庭对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2016)深南证字第25679号公证书所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勘验并拆封。

其外包装贴有南山公证处的封条,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并加盖了公证处密封专用章,并贴有优速快递详情单号,单号为518224244854,寄件人为“意邦家具”,收件人为“气夜办夏”。

拆封后是一张白色的折叠床垫,床垫有一个床垫边角包装,上面有“意邦仁家居”的商标,床垫上缝有商品标签,上面印有“YIBANG”。

被告确认该产品系其生产、销售,但声明是按照客户“气夜办夏”的要求进行生产的,被告原本的产品与该产品并不一致。

原告明确在本案中请求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

其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分解为以下16个技术特征:1.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其特征包括一床垫面层,由高密度海棉层和床垫面层外罩组成;

2.所述的床垫面层内部设有高密度海棉层;

3.高密度海棉层外侧设有床垫面层外罩,床垫面层外罩罩住高密度海棉层;

4.床垫面层外罩的边沿设有床垫面层防撞围边;

5.床垫面层防撞围边一周的下端内侧设有上拉链条;

6.两个床垫层,设在床垫面层的下方,分为左床垫层和右床垫层;

7.两床垫层连接处的上方布料连接;

8.每个床垫层由高弹平衡网、乳胶层、椰棕层和床垫层面料组成;

9.所述的高弹平衡网设在床垫层上部面上;

10.乳胶层设在高弹平衡网的下方,并支撑高弹平衡网;

11.椰棕层设在乳胶层的下方,并支撑乳胶层;

12.床垫层面料的内侧和底部的内侧设有海棉层;

13.床垫层面料的上端周边和下端周边设有床垫层防撞围边;

14.上端的床垫层防撞围边一周的内侧设有下拉链条;

15.下拉链条与上拉链条拉链连接并构成隐藏式拉链;

16.所述的床垫面层防撞围边其表面为床垫面层外罩边沿的一部分,其内部设有海棉。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原告认为二者完全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经比对亦认为该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3所述的技术特征,但被告声明其原本生产的产品并不具有乳胶层以及高弹性网格,也没有防撞维护。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QQ用户“气夜半夏”与被告客服的聊天记录打印件,用于证明本案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在原告代理人的强烈要求及指导下生产出来的产品,不能作为侵权的证据,或者不能证明被告所有生产的产品与涉案保全的产品一致;

2.原告涉诉案件查询记录以及淘宝查询记录,用于证明原告也开有网店,并借维权方式打击同行;

3.原告代理人涂露四次购买产品的记录以及三张购买发票,用于证明原告存在钓鱼式、诱导式、私人定制式维权,存在职业打假嫌疑。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认为:1.对被告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属于打印件,未经网页公证,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且也未能证明“气夜半夏”即原告代理人,原告代理人未实际参与过与被告客服的聊天;

2.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只是依法维权;

3.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购买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为系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形式不合法,对其中的购买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原告对被告称该被诉侵权产品系按照原告要求定制补充说明如下:1.根据原告公证的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可知,被告公开的产品结构中就饮食了网格状结构,且在乳胶层上方;

2.被告公开的产品结构中还注明“可加购定制乳胶”,乳胶层本身属于被告承诺可以加的部分;

3.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床垫在网格状结构的使用及全部都是没有乳胶层。

据此原告认为足以认定被告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特殊定制产品,不应以该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认定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作出的(2016)深南证字第25678号、25679号公证书、(2017)深南证字第15731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被告提交的案件查询记录、淘宝查询记录及购物发票及本院勘验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三、关于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计算的有关事实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52200元,并称该金额以被告的获利为计算依据。

其计算方式如下:按照其总销量乘以平均价也就是该网页中显示的286-988的中间值即500元,乘以家具行业的利润率按照最低20%计算,再按照该产品网络平台显示的销售量9091进行计算。

原告另主张被告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3726元,其中公证费人民币324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人民币486元以及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原告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诉侵权产品网络销售截图,用于证明总销量已达到9091;

2.公证费发票,用于证明公证费用人民币2460元+780元;

2.购买发票,用于证明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出人民币486元;

4.委托代理合同(风险代理),用于证明原告为维权将来必然会产生人民币20000元的费用。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认为:1.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且这个数据也是不真实的,被告原本的产品并非如此,被诉侵权产品是因为按照原告方的定制要求才具有相关专利的技术特征;

2.对上述证据2-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维权本身属于钓鱼式、诱导式、私人定制式维权,不属于合理维权,且律师费用并未实际支出,故不应支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费发票、购买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是名称为“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专利号为ZL20152000××××.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其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并将其分解为16个技术特征。

将当庭拆封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述16个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符合其全部技术特征。

本院经审查,对,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意见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判定,对于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全部具备,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按照原告要求进行定制不构成侵权的问题。

经庭审调查,原告提交的经公证的被告网络销售页面中产品图片所显示的产品结构图,与当庭拆封的被诉侵权产品结构一致,且被告也确认当庭拆封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故本院认为,足以认定被告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当庭拆封的被诉侵权产品一致的产品的行为。

至于被告称系按照原告要求生产的问题,从被告网络销售页面所标注的“可定制加购乳胶”来看,其本身属于被告为购买者提供的可选择项要求,故原告作为购买者选择“定制加购乳胶”并不能免除生产、销售商相关侵权责任,仅可以证明并非被告生产的所有该款产品均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综上,被告所提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定,原告指控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请求按照被告获利计算,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与当庭拆封之被诉侵权产品一致结构的产品的数量及其销售价格,亦未提交相关利润率的证据,无法计算被告获利,也无法计算原告损失,故本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综合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原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在本案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

超出前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520005014.2、名称为“一种可拆洗可折叠椰棕床垫”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文新人民币25万元;

三、驳回原告刘文新所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59元,由原告刘文新负担人民币2759元,由被告深圳市意邦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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