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海格仕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经营者:黄海鹏,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法定代表人:吉莉安·露丝·史密斯,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米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增武。
原审被告:王增武,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海格仕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下称海格仕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戴森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市米琳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米琳公司)、王增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4××××.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海格仕经营部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
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未达到2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海格仕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海格仕经营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戴森公司起诉本案的金额为100万元,即涉案金额比较高,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戴森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海格仕经营部、米琳公司、王增武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广州市、汕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海格仕经营部的上诉理由,本案的起诉标的金额为1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l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对于海格仕经营部主张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海格仕经营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审判员 邹 莹二○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