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42号原告:任建科,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佰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康捷塑料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溪上村。
经营者:陈芬,女,1982年8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建科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康捷塑料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建科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由“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月25日,原告任建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建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任建科负担。
原告任建科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