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2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邑汇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郭静玉。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国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
上诉人高邑汇德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国豪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3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两上诉人上诉称,高邑汇德陶瓷有限公司及佛山市国豪陶瓷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河北省××高邑县,故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上诉人佛山市国豪陶瓷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广东省佛山市五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