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250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佳恒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兴溪路*号1卡。
经营者:孙科,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佳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