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陈剑,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镇平口村。
陈剑与霸州市昊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