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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汇源云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汇源云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汇源云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汇源云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北路8号东鑫酒业3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肖艳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汇源云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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