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汇源云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北路8号东鑫酒业3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肖艳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汇源云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