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4民初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璇,黑龙江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明视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职务总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鹤岗市明视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