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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英与诸暨市湄江五金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292号
案件名称郑英与诸暨市湄江五金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英,诸暨市湄江五金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92号原告:郑英,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诸暨市湄江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村(湄一自然村)。

诉讼代表人:傅小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英与被告诸暨市湄江五金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郑英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英负担。

原告郑英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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