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92号原告:郑英,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诸暨市湄江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村(湄一自然村)。
诉讼代表人:傅小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英与被告诸暨市湄江五金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郑英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英负担。
原告郑英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