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初876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接收赔偿款,代为退领诉讼费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接收赔偿款,代为退领诉讼费等特别授权。
被告:随州市瀚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解放路182号格林豪威酒店一楼沿河大道商铺。
法定代表人:佘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瀚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