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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茶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民辖终13号
案件名称广州白茶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白茶服装有限公司,张海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白茶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202号H栋(部位:18号1292)。

法定代表人:李毛朵,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白某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丽、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白某服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二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张海丽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广州白某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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