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白茶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202号H栋(部位:18号1292)。
法定代表人:李毛朵,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白某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丽、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白某服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二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张海丽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广州白某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