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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崎新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民辖终1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崎新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福田区崎新电子商行,叶建春,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崎新电子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桑达电子通讯市场3B088。

经营者:陈映洪,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春,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崎新电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叶建春、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福田区崎新电子商行上诉称,叶建春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仅凭起诉状认定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证据不足,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二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叶建春指控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对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至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有待实体审理。

深圳市福田区崎新电子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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