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38号之一原告:凯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社区新和大道同富裕工业园15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蔡谋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豪程盛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下街村凤凰路31号2楼3楼。
法定代表人:姚妙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凯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豪程盛世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凯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凯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