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570号原告: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农行大厦*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7。
法定代表人:林学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超,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恒涛,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浙江恒旺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云和县白龙山街道望丰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法定代表人:项世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涌贺,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旺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情势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00元,减半收取15450元,保全费30元,均由原告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