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经济开发区鑫普瑞文化用品中心。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宁波路。
经营者:张爱花。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泉经济开发区鑫普瑞文化用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2017)晋03民初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