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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初83号之二
案件名称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初83号之二 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泰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志尧(GERALDZHEYAOYIN),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华申路180号综合楼第4层401B部位。

法定代表人:约翰·R·皮勒(JohnRPeel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飞,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043.5元,减半收取计276021.75元,由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费30元,由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从珍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美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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