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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豫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736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豫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豫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736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心位。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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