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27号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冶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43室。
法定代表人:陈佳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冶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