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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河市任秋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10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河市任秋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任秋苹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初17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任秋苹商行,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西侧京贸物联农贸批发市场3号厅A区**号***号。

经营者:任秋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国,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河市任秋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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