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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南安超劲卫浴有限公司、南安仑苍杨向荣水暖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965号之二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南安超劲卫浴有限公司、南安仑苍杨向荣水暖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南安超劲卫浴有限公司,南安仑苍杨向荣水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965号之二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超劲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李西村江滨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56。

法定代表人:杨向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安仑苍杨向荣水暖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城*期*幢***号。

注册号:350583600570564。

经营者:杨向荣。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安超劲卫浴有限公司、南安仑苍杨向荣水暖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林培阳审 判 员 张东亚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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