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7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晓港湾文华街34号之二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享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金海路。
法定代表人:何林,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山市沃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荆显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享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沃田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