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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河区佐客钱雨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03民初10537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河区佐客钱雨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佐客钱雨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53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海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佐客钱雨便利店,营业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二经街100号。

经营者:张德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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