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惠而乐超市,经营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长江南路**号香溢紫郡花园*幢***号房。
经营者:魏某平,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惠而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范晓荣审 判 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严常海书 记 员 许振楠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