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1号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葛府村。
法定代表人:包雅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贵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前塘村金盛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潘徐婷(实习),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贵瑞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