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626号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4675MacArthurCourtSuite900,NewportBeach,California,USA.(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4675号900室)。
法定代表人:ShahdadZand,该公司副总裁、法律顾问和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邬建树,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波拓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内。
实际经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邬建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与被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拓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