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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软件公司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拓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626号
案件名称MSC软件公司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拓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MSC软件公司,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拓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626号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4675MacArthurCourtSuite900,NewportBeach,California,USA.(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4675号900室)。

法定代表人:ShahdadZand,该公司副总裁、法律顾问和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邬建树,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波拓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内。

实际经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邬建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与被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拓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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