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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延喜与汤琼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9民初6297号
案件名称焦延喜与汤琼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焦延喜,汤琼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9民初6297号原告焦延喜。

委托代理人李飞、房兆丽。

被告汤琼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延喜诉被告汤琼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焦延喜自愿申请撤回对汤琼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延喜撤回对汤琼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焦延喜负担,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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