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9民初6297号原告焦延喜。
委托代理人李飞、房兆丽。
被告汤琼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延喜诉被告汤琼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焦延喜自愿申请撤回对汤琼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延喜撤回对汤琼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焦延喜负担,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