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16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名久王洁销售部,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洁具交易区3排16-17号。
经营者:陈胜利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名久王洁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