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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仁成与张家港市杨舍泗港什厨厨具商社、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235号
案件名称胡仁成与张家港市杨舍泗港什厨厨具商社、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仁成,张家港市杨舍泗港什厨厨具商社,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35号原告:胡仁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宋瑞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什厨厨具商社,经营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七里庙村(原泗港村)。

经营者:吴小保,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龙泉南路**号。

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先玉、周益林,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灜,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仁成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什厨厨具商社、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仁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被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什厨厨具商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先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灜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仁成向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胡仁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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