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2号原告:林水明,男,汉族,1956年11月10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工业区中央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唐素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素芳,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水明诉被告江苏玉河教玩具有限公司、唐素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水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水明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水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