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06民初179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家易得食品店(注册号:330206603029861)。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老街南路****号*****号。
经营者:刘建敏。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家易得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